新聞中心首頁
焦作市人民政府令
第3號
《焦作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劉 冰
2025年11月18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避免、減輕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御、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公共安全和應急管理體系,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有關部門,在市氣象主管機構指導下,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林業、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體育、電力、通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雷電災害防御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社會宣傳普及雷電災害防御知識,增強全社會的雷電災害防御意識,提高公眾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開展雷電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提高村(居)民雷電災害防御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實際,開展雷電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學校開展雷電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提高學生雷電災害防御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依法開展雷電災害防御知識的公益宣傳。
鼓勵其他單位和個人宣傳雷電災害防御知識。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配合并參與雷電災害防御活動,根據雷電相關預警信息和實際情況,及時做好應急準備,依法服從有關部門的應急指揮,在雷電災害發生后開展自救互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雷電防護裝置,有權對破壞、損壞雷電防護裝置的行為投訴、舉報。
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發生頻次、分布情況和災害風險評估等因素,劃定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范等級,制定防范指引,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地方實際,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建設,建立完善雷電實時監測系統。
支持化工園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配備應用雷電預警系統。
第十條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加強雷電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依法向社會發布雷電相關預警信息,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
第十一條 廣播、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和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無償地將雷電相關預警信息向社會傳播,并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臺站的名稱,提醒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在收到氣象臺站發布的雷電相關預警信息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向本轄區公眾廣泛傳播。
學校、醫院、企業、礦區、車站、機場、高速公路、旅游景區等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傳播雷電相關預警信息。
鼓勵各類媒體和個人及時準確傳播雷電相關預警信息,傳播時應當注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不得更改信息內容和結論,不得傳播虛假、過時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得的信息。
第十二條 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雷電防護裝置:
(一)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資和危險品的生產、貯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重要的計算機設備和網絡系統、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
(五)大型物資倉庫、高空娛樂游樂設施和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金融證券等公共服務機構的主要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村公共場所雷電防護裝置。
建設進村入戶的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燃氣等公共設施要嚴格按照標準對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引導農村居民在農村自建房建設過程中按照相關標準設計、安裝雷電防護裝置。鼓勵已建成的自建房屋加裝雷電防護裝置。
第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云臺山、神農山、青天河等A級旅游景區應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采取必要的雷電災害防御措施。
本市行政區域內嘉應觀、青龍宮、妙樂寺等古建筑類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其防雷級別,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配備必要的防雷設施。
第十六條 投入使用后的雷電防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檢測。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十七條 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人或者受托人應當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服務區域的雷電防護裝置進行維護管理和委托檢測。物業服務合同未約定雷電防護裝置管理內容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產權人可以與物業服務人補充約定。
第十八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后,應當出具真實可靠、符合技術標準的檢測報告,并上傳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監管平臺。未按要求上傳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監管平臺的,由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不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應當在出具檢測報告的同時提出整改意見。委托檢測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整改意見及時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九條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前款規定的項目位于已經完成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區域內的,不再單獨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第二十條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區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
公路、水路、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交通運輸、水利、電力和通信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協同監管機制,共享雷電防護裝置的施工、檢測、竣工驗收等信息,加強對雷電安全防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情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應急管理部門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相關部門與保險行業加強合作,探索符合本地特點的雷電災害保險險種、機制和模式。
鼓勵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購買雷電災害保險,減少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推動與新鄉市、鶴壁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雷電災害防御協作機制,統籌編制雷電易發區劃、雷電災害防御規劃,布設雷電監測站網,在重點森林防火區域加密建設雷電監測設施,協調解決雷電災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升三市邊際地區雷電災害防御綜合能力。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新鄉市、鶴壁市氣象主管機構,推廣應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交流共享雷電監測信息,互通雷電相關預警信息,協同開展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執法檢查等工作。
鼓勵本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與新鄉市、鶴壁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開展業務交流,提高檢測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總值班:馬秀清 |
統 籌:曾琳琳 |
責 編:劉 佳 |
審 核:趙玉玲 |
編 輯:楊 銘 |
校 對:姬 祥 |
![]() |
![]() |
![]() |
|
||||
| 焦作網免責聲明: | ||||||||
|
||||||||
焦作市人民政府令
第3號
《焦作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劉 冰
2025年11月18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避免、減輕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御、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公共安全和應急管理體系,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有關部門,在市氣象主管機構指導下,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林業、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體育、電力、通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雷電災害防御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社會宣傳普及雷電災害防御知識,增強全社會的雷電災害防御意識,提高公眾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開展雷電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提高村(居)民雷電災害防御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實際,開展雷電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學校開展雷電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提高學生雷電災害防御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依法開展雷電災害防御知識的公益宣傳。
鼓勵其他單位和個人宣傳雷電災害防御知識。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配合并參與雷電災害防御活動,根據雷電相關預警信息和實際情況,及時做好應急準備,依法服從有關部門的應急指揮,在雷電災害發生后開展自救互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雷電防護裝置,有權對破壞、損壞雷電防護裝置的行為投訴、舉報。
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發生頻次、分布情況和災害風險評估等因素,劃定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范等級,制定防范指引,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地方實際,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建設,建立完善雷電實時監測系統。
支持化工園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配備應用雷電預警系統。
第十條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加強雷電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依法向社會發布雷電相關預警信息,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
第十一條 廣播、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和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無償地將雷電相關預警信息向社會傳播,并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臺站的名稱,提醒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在收到氣象臺站發布的雷電相關預警信息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向本轄區公眾廣泛傳播。
學校、醫院、企業、礦區、車站、機場、高速公路、旅游景區等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傳播雷電相關預警信息。
鼓勵各類媒體和個人及時準確傳播雷電相關預警信息,傳播時應當注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不得更改信息內容和結論,不得傳播虛假、過時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得的信息。
第十二條 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雷電防護裝置:
(一)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資和危險品的生產、貯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重要的計算機設備和網絡系統、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
(五)大型物資倉庫、高空娛樂游樂設施和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金融證券等公共服務機構的主要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村公共場所雷電防護裝置。
建設進村入戶的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燃氣等公共設施要嚴格按照標準對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引導農村居民在農村自建房建設過程中按照相關標準設計、安裝雷電防護裝置。鼓勵已建成的自建房屋加裝雷電防護裝置。
第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云臺山、神農山、青天河等A級旅游景區應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采取必要的雷電災害防御措施。
本市行政區域內嘉應觀、青龍宮、妙樂寺等古建筑類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其防雷級別,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配備必要的防雷設施。
第十六條 投入使用后的雷電防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檢測。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十七條 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人或者受托人應當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服務區域的雷電防護裝置進行維護管理和委托檢測。物業服務合同未約定雷電防護裝置管理內容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產權人可以與物業服務人補充約定。
第十八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后,應當出具真實可靠、符合技術標準的檢測報告,并上傳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監管平臺。未按要求上傳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監管平臺的,由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不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應當在出具檢測報告的同時提出整改意見。委托檢測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整改意見及時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九條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前款規定的項目位于已經完成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區域內的,不再單獨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第二十條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區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
公路、水路、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交通運輸、水利、電力和通信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協同監管機制,共享雷電防護裝置的施工、檢測、竣工驗收等信息,加強對雷電安全防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情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應急管理部門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相關部門與保險行業加強合作,探索符合本地特點的雷電災害保險險種、機制和模式。
鼓勵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購買雷電災害保險,減少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推動與新鄉市、鶴壁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雷電災害防御協作機制,統籌編制雷電易發區劃、雷電災害防御規劃,布設雷電監測站網,在重點森林防火區域加密建設雷電監測設施,協調解決雷電災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升三市邊際地區雷電災害防御綜合能力。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新鄉市、鶴壁市氣象主管機構,推廣應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交流共享雷電監測信息,互通雷電相關預警信息,協同開展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執法檢查等工作。
鼓勵本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與新鄉市、鶴壁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開展業務交流,提高檢測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總值班:馬秀清 |
統 籌:曾琳琳 |
責 編:劉 佳 |
審 核:趙玉玲 |
編 輯:楊 銘 |
!Γ杭А∠ |
|
||||
| 焦作網免責聲明: | ||||||||
|
||||||||
|
|